在日本,许多公司间的交易,只是形式上交换"合同书",双方之间越没有"合同书"越表示相互关系的紧密。
在日本人看来,签订"合同书"是对对方的一种不信任,因为"合同书"预示着,一旦产生纠纷,它就成为了法庭的证据。在这种想法之下,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想签订正式的"合同书"却难以开口。
真的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双方只能围绕着口头协定争论不休,但没有证据的一方,只能处于被动的境地。所以,《承揽合同法》、《住宅用地建筑业法》等保护弱者的法律,规定了书面交付义务,用十人以上就业人员的事务所,规定了以书面形式"就业规则"。这是因为日本的交易习惯和西方的契约社会不同的原故。
日本的企业被认为是"终身雇佣制",除非是自己辞职和干坏事,否则可以干到退休为止,这难道是法律规定的吗?
实际上任何法律都没有这一条,那么是否可以随意得开除员工呢?不行,被诉诸法律的话,败诉无疑。连国家的法律都是这样更何况贸易中的合同。日本的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往往双方以用协商来作解决问题的方法。解决纠纷并不以合同为准,可以说合同只是一种形式而已。
在日本,交换合同书后,合同书不再出现的情况是极为普遍的。
出现合同时,很可能是发生了纠纷,所以在日本交易进行顺利的公司,还是不要用合同书这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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