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孩子的基准

  有离婚想法,但为了亲权,不能达成协议,结果陷入不能离婚的争夺中的夫妇也不少。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让法院来解决了。 除极少数的例外,决大多数的女性在争夺孩子中,表现出近似疯狂的母爱,还有孩子们也多数依赖母亲。
  特别是在周到的照顾孩子的过程中,母亲与幼儿的内心是深深相连的。有几个案例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判定的,“对于幼小的孩子来说,母爱远远比父亲的经济能力重要”。“只要母亲没有特别不适合的原因,应认为由母亲来养育孩子更合适”。
  那么,只要是母亲的话就一定能无条件的得到孩子的亲权吗?并不是这样,法院出于对孩子的利益考虑,有以下基准:
   1.父母双方对于孩子教育的关心程度;
   2.孩子的年龄和意向;
   3.父母外出上班期间,是否有可以照顾孩子的亲属;
   4.父母的经济能力;
   5.当时孩子在谁身边;
   6.这种现状是否合适孩子的成长;

  除此之外,还要用各种标准来衡量父母双方谁更合适。但在这些之中,出于幼儿需要健康的母爱的考虑,法院在判定监护人的时候,将保持孩子的现状,除非有特别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获得孩子,否则以不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为非常重要的考虑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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