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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调解失败,终于到了可以提出离婚诉讼的阶段。但是,即使提出离婚诉讼,没有任何原因的话,是不可以离婚的,为了胜诉,必须有适当的理由,这种理由被称为离婚原因或离婚理由。
离婚原因就是夫妇双方不能共同生活的客观的原因。这点民法中有这样的条文“使婚姻难以继续的重大的事由”。(民法770条第1项5号)从民法770条1项来看,对于离婚原因有着1号到4号的具体的规定。现在就来具体的列举“婚姻难以继续的事由”,以下是1号到4号的情况:
1.发生不贞行为的时候
以这点作为离婚理由有很长的历史,奈良时代全盛时期的律令中强制离婚原因就出现了这一条。
和配偶以外的异性交往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不贞,即使更进一步的接吻、拥抱、爱抚,也不能列入不贞。 为什么呢?因为这里所指的不贞行为是指一方配偶自愿的和配偶以外的人结成性关系(最判昭和48、11、15)。按理说,丈夫和妓女发生一次性关系(福冈地判昭和37、3、28),或者在对方不愿意的情况下,也就是丈夫强奸对方的情况下,应被认为是不贞,但是现实中,许多的判例是指配偶和配偶以外的人持续发生新关系的案件。
近来,关于同性恋的事件也有,因为不是和异性发生性关系,应该不是不贞行为吧!但是如是同性恋的话,即使没有到发生性关系的程度,根据情况和程度,作为对方的配偶也可因为有符合“婚姻难以继续的理由”提出离婚。
2.被恶意遗弃的时候
将妻子扔在家中不回的丈夫,因很小的事就回娘家去的妻子,作为离婚原因的“遗弃”的本质是不履行同居、合作、互助的义务,当考虑是否被视为是遗弃的时候,不能停留在形式上。长时间的夫妻生活,因生病疗养、孩子学校的关系,或者因工作长期出差、外出工作的需要,也有不得不暂时离开所住的地方的情况。
还有想把遗弃作为离婚原因的人一定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 这段期间即使对方十天或半个月离家出走也不能被认为是遗弃,至少要半年或近一年的时间夫妻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才可以被认为是遗弃。
第二、 要必须被认为是恶意的,这里指的恶意是遗弃者本人明知道会破坏夫妻生活,还采取容忍其发生的态度。比如有外遇的妻子离家出走一年多不回,这样的妻子可以被认为是无视夫妻生活的破裂,而构成恶意,相反而了使喜欢沾花惹草的丈夫反省,暂时决定回到父母身边去的妻子并不是无视夫妻间的关系,所以不被认为是恶意。
3.三年以上生死不明的时候。
4.有严重精神病,没有恢复迹象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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