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前必要的调解手续

  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只有通过法律强制进行离婚。法庭在接受这类案件的诉讼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调解(调解优先原则)。在日本,有关于人事纠纷和家庭纠纷的诉讼,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必须通过家庭法院的调解(家事审判法18条)。
  人事诉讼是家庭诉讼中的一项,是有关于婚姻、亲自或亲属关系的确定和解除的诉讼,和有关遗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总的来说就是家庭内发生的纠纷。
  因为有调解优先制度,即使知道和对方无论如何也不能达成协议,也不能不进行调解就提出诉讼。
  但是,如果在对方躲起来,也不知道住所,想进行调解也不行。在这种情况下,可不用进行调解,直接提出离婚诉讼进行调解的家庭法院,应该是对方居住地的家庭法院,但经过协商也可在别的家庭法院进行调解手续(家事审判原则129条)。
  调解由家庭法院的法官和普通公民作为调解委员组成2人的调解委员会,缓和夫妇间的关系。有许多诉讼,在调解阶段,由于夫妇双方相互谅解而得到解决。
  因为调解委员会设有强制解决的权力,所以在夫妇双方不能相互谅解的情况下作为“不调”对待。
  但离婚调解成功,其内容将记入“调停调书”中,它具有和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家事审判法21条12页)。
  调解失败一般在普通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特别的情况下,家庭法院也有进行离婚审判的职权(同法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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