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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必须常携带"登录证明书"吗?

    有"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16岁以上的外国人,在外出时,被规定必须时常携带"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而且,当被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从事外国人登录事务的市区城镇的职员、职业安定所的职员要求出示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在没有携带"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等类似情况下,当被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时,将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外国人登录证不仅证明了已被登记的外国人的身份,并表明了在留的情况及居住关系。同时,由于其在社会活动的领域也能灵活运用,所以在官宪们要求出示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时候,能够迅速的出示,希望能在这样的状态下,随身携带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并养成这种习惯。
    对于外国人登录证的携带义务违反的行为,要尽量考虑到不要假的太过度,但是,如果违反了,现行法中的规定有可能会受到处罚,所以必须要注意不要一个不小心把外国人登录证明书遗忘在家里。
    另外,入管法也规定在留外国人必须常常携带护照或是暂时上陆评可书,暂时庇护评可书等。在没有携带护照等的情况下,被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警察们要求出示而拒绝出示的话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可是,一般认为在携带了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时候就没有必要携带护照等东西了。
    还有,当外国人登录证明书丢失了、被偷了,或是不小心烧掉了,或是与垃圾一起扔掉的时候,从知道情况开始的14日之内,必须向居住地的市区町区长申请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再交付。另外,在得到了再入国评可证而去海外旅行中,丢失了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时候,必须在再入国后,马上进行再交付的申请。
    还有,当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有明显的破损或脏污时,要进行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交换交付申请,才能接受新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交付。

关于不携带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或护照等的处罚规则

在平成11年8月的外国人登录法及入管法改正的时候,关于护照等的携带所制定的处罚规则中有一部分也进行改正(缓和)
除了"特别永住者"之外的外国人
违反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常时携带义务
--被处以2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无变更)    
违反护照常时携带义务
-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无变更)"特别永住者"
违反外国人登录证明书的常时携带义逦瘛
-被处以1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违反护照的常时携带义务
--被处以10万日均以下的罚金

 

技术签证 基于与本国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于理学、工学方面的活动,或从事其它自然科学领域中的技术活动和必需具备一定知识的业务活动。 三年或一年
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 ①基于与本国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法律学、经济学方面的活动或从事其它人文科学领域中一些必需具备一定知识的业务活动。②基于与本国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以外国文化为背景的思考活动,或从事一些必需具备感性能力的业务活动 三年或一年
企业内调动工作签证 总公司、分公司、在本国或本国其它某些公私机关在外国所设企业中的职员,在规定期间调派到本国的企业中从事本表在技术签证,人文知识签证、国际业务签证项中所列的活动。 三年或一年
兴行签证 戏剧、曲艺、演奏、体育运动等的演出、表演的活动和其它的艺术、文艺活动 一年、六个月或三个月
技能签证 基于与本国公私机关的契约、从事工业方面特殊领域中的一些必需具备熟练技能的业务活动 三年或一年

 

在留资格 在本国能够进行的活动 在留期
文化活动签证 ①无报酬地从事学术、艺术方面的活动②进行我国特有文化和手工艺方面的研究工作在接受专家指导的同时并掌握它(无报酬) 一年或6个月
短期滞在签证 在本国短期在留期间进行观光、休养、体育活动;探亲、实地考察参观学习、接受培训、参加聚会,联系业务等或其它类似的活动 90日或15日

 

在留资格 在本国能够进行的活动 在留期
留学签证 ①接受本国大学及类似机关、专修学校的专门课程的教育活动②接受针对在外国已接受过12年教育,并想进入我国大学继续深造者所设的教育机关与高等专门的教育活动 二年或一年
就学签证 本国的高等学校(包括中等教育学校和后期课程)、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高等部、专修学校的高级课程及一般课程乃至各类学校(除了本表中留学签证项一栏中规定的机关)、学校的设置及编制、接受类似以上教育机关中的教育的活动 一年或6个月
研修签证 依据本国公私机关的意向,进行的技术技能、掌握知识方面的活动 一年或6个月
家族滞在签证 作为接受具有一表、二表及三表中在留资格的在留人员,外交、公用及短期滞留项除外及具有本表中留学、就学、研修签证的在留人员的抚养的配偶、子女方的日常的活动 三年、二年一年、六个月或三个月

 

在留资格 在本国能够进行的活动 在留期
特定活动签证 法务大臣对于每个外国人所特别指定的活动 1、 被指定从事告示中规定活动的人员(三年、一个或6个月)2、 除以上外,在一年内,法务大臣对每个外国人的指定期
永住者 法务大臣确认永住者 无期限
日本人的配偶等 日本人的配偶、民法第八百十七条中第二点规定的特别养子、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子女出生者 三年或一年
永住者的配偶等 具有永住者在留资格的人和特别永住者的配偶或作为永住者等的子女在本国出生,并在这之后继续在留于本国的人 三年或一年
定住者 法务大臣基于特别理由,确定其在一定的在留期间内居住的人 1、 被确认具有告示中规定地位的人员三年或一年2、 除以上外,在三年内,法务大臣对每一个外国人的指定期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或入国的申请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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