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资格时

  (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因具有在留资格而在留于日本的外国人,在与日本方的配偶离婚或日本方配偶死后,本人仍希望居住于日本时,可以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申请新的在留资格,须依据今后在日本将要进行的活动,其身份和地位来申请,但无论谁申请都必须先得到变更许可。
  这样,当失去在留资格时,现在所持有的在留资格的特定身份地位的外国人,从理论上说凭此在留资格是不能在日本在留的,请考虑立即出日本国,或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如没有立即出日本国或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都属违法行为。
  在与日本方的配偶离婚或日本方配偶死后,此人实质上就失去了在留资格。但并不是说必须立即出日本国或在这期间必须马上申请在留资格的变更,关于后事的整理和归国准备期间原有的在留资格被允许在留是理所当然的。
  关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在入国管理的第二栏中,仅仅只规定了(在日本所具有的身份和地位),(作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是,从入管法的意图来看,为了属于(日本人的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范围内的外国人时,与日本人结婚在法律上虽是有效的,但在日本社会上人们大多认为日本人的配偶者必须担负责任和义务是十分必要的。
  随之,在日本人的配偶者的在留资格认定和在留期间的更新时,对假结婚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既使在外国人与日本方配偶分居后,关于分居原因、分居期限、恢复夫妇关系的可能性等都将慎重判断,在判断分居理由是否合理时,将会给予适当的关照。
  在留学生毕业后即失去了(留学)在留资格时,同上所述。对于毕业时恰好在留期满,然而为了做一些整理工作和日本国内旅行等,仍想在日本在留时,是可以接受(短期滞留)的在留资格的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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