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特定活动签证

  法务大臣对于每个外国人所特别指定的活动。
  在留期限:
   1.被指定从事告示中规定的人员(三年、一年或六个月)。
   2.除以上外,在一年以内法务大臣对每个外国人的指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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